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一部刑诉〔2020〕9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嘉善县**街道**村**号**(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镇**村**村**)。2020年7月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嘉善县**街道**新泾港小区**号**楼**号被害人许某某租房,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入户,窃得租房内大衣柜抽屉内足金项链1条(重9.42 克,价值人民币4286. 1元)和现金300元,后将足金项链销赃至**金店。
2、2020年7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嘉善县**街道**新泾港小区**号**楼**号被害人许某某租房,采用钥匙开锁的方式入户,窃得租房内大衣柜抽屉内足金戒指1 枚(重量4.53 克,价值人民币2111 元),后销赃至陈某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并补偿被害人且获得谅解,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回收凭据、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莉莉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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