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3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9518,汉族,文盲,农民,住鲁山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5月24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犯罪,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鲁山县东关转盘“**杯”专卖店内收购废品时,乘该店店主周某某不备,将其放在一纸箱上的vivo牌手机盗走。销赃获款已挥霍。经价格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7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
2、证人李某甲、金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7、案发证明、抓获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果
2017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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