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破坏军婚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4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乡**村**组**号, 因涉嫌破坏军婚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军婚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同学夏某某的丈夫李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和夏某某非法同居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邸玉玲、黄一鹤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