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市**乡**村**组**号, 因涉嫌破坏军婚于2019年11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破坏军婚犯罪于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军婚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同学夏某某的丈夫李某某为现役军人的情况下,仍然和夏某某非法同居生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4、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邸玉玲、黄一鹤
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永城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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