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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公开版)_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51********,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镇**村**组**号。2020年6月2日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被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持砍刀将眉县**街道办**村**组张某某地里种的74棵徐香猕猴桃树主茎砍断。经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74棵徐香猕猴桃树受损价值为726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刀;

2书证: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鉴定函、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眉县中医医院CT检查报告单;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眉县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眉县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评估意见;

6.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的证言;

7.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8.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土地纠纷,破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卓

2020929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2册、单行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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