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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52********,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当涂县**镇**村**村自然村**号,现住当涂县**镇**村**村自然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马鞍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过程中对当涂县**镇**村**村自然村造成污染为由,要求马鞍山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补偿,为达目的,王某某先后三次组织村民封堵公司大门,阻止公司的工人、车辆进出,致该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2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村村民三十余人至**公司,将该公司伸缩大门和人员进出的侧门关闭,同时用铁锹等农具将公司门口铺设的彩砖撬起堆放在公司大门口,阻止公司工人、车辆进出,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至当日11时许,王某某等人被劝离现场。

2.2019年3月7日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村村民三十余人至**公司门口,将**公司清运至大门北侧的彩砖搬至公司伸缩大门前,并站在公司门口阻止公司员工、车辆进出,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至当日10时30分许,王某某等人被劝离现场。

3.2019年3月19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组织**村村民三十余人至**公司,再次将**公司清运至大门北侧的彩砖搬至公司伸缩大门前,并站在公司门口阻止公司员工、车辆进出,致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期间王某某安排某某负责登记到场的村民姓名。当日9时15分许,王某某等人被带离现场。

经鉴定,被毁地坪彩砖重新铺设费用人民币30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付某某、杨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6.​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多人,多次破坏他人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超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当涂县**镇**村**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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