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三检察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住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镇**村,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盗窃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6年11月17日移送至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刑期至2019年6月18日,2019年4月23日减刑后当天释放。2019年8月9日经白城监狱立案侦查,被告人王某某涉因嫌破坏监管秩序,诈骗,敲诈勒索,于2019年9月6日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0日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监狱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破坏监管秩序、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白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期间,多次随意殴打同监区服刑人员,吕某甲二次,左某某一次,卢某二次,吕某乙一次,胡某某四次,张某某五次,赫某某三次。
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白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期间,采用威胁要挟恐吓手段,敲诈赫某某八起,迫使与被害人赫某某有关系的亲属和朋友交付被告人王某某一万元,交付苹果6S手机二部价值3000元,进口巧克力5公斤及韩国化妆品价值3000元,熟食和烟价值2140.00元,总计18140.00元,被告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吉林省白城监狱四监区服刑期间,多次随意殴打同监区服刑人员七人,共计18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四款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威胁要挟恐吓手段,敲诈赫某某人民币一万元,财物价值8140.00元,共计1814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犁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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