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王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日照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石河店村**号。因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8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了两张伪造的付款人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某某能源有限公司”,面额分别是58.00万元、55.30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
1、2017年4月10日,王某某将面额55.30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对方50.5442万元,后被发现是假票,王某某退赔对方55.30万元。
2、2017年4月28日,王某某将面额58.00万元的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给济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骗取对方53.36万元。
以上被告人王某某票据诈骗两次,共计103.9042万元。案发后,剩余赃款53.36万元未追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系伪造的承兑汇票而使用,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 蒙
检察员:刘占昌
2020 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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