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于**。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富源县**镇**村自家房顶上种植“大烟”,其种植行为于2020年2月24日被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经询问,王某某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经民警现场清点,王某某家房顶上的“大烟”共计1258株。经鉴定,王某某所种植的“大烟”为毒品原植物鸦片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提取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英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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