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桦甸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充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其儿子范某乙(另案处理)将人刺伤,仍然为范某乙提供900元人民币帮助其逃跑。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2.桦甸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3.电话查询记录;4.工作说明、情况说明;5.户籍信息;
二、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范某甲、王某丁、范某乙证言;
三、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