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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窝藏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村**屯,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窝藏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窝藏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其男友翟某某(已判刑)为公安机关追逃人员情况下,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小区**号楼**室出租屋内与翟某某同居,为翟某某买菜、做饭、照顾翟某某的生活起居,并数次陪同翟某某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看病。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那治新

检察官助理:刘春科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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