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0〕219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楼村**号,无业。2010年1月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 郝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诈骗罪被上网追逃,希望通过陈某某(已判刑)疏通关系,故至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亲戚郝某某、张某某系逃犯,仍然于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春节前提供其位于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丽园32幢201室的储藏室,供二人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身份信息等;
2. 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辩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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