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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窝藏案)_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8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村。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同年10月17日被五常市公安局拉林派出所抓获,并于同年10月17日至10月24日临时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同年10月24日被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崔某某、胡某某系正在被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人员的情况下,仍将二人藏匿并为二人藏匿提供藏匿场所及生活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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