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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窝藏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612322199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现住城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窝藏罪,2020年5月2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4日被城固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窝藏罪,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接到王某乙微信语音,让王某某到城固县桔园镇伏牛山庄后面石场去见方某某,王某某明知方某某系公安机关通缉犯罪人员,仍骑摩托车赶到伏牛山庄后面石场与方某某见面,并将方某某接到自己家中藏匿,期间为方某某提供饮食、起居等生活便利,方某某在王某某家藏匿4天后自行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方某某是公安机关通缉犯罪人员,仍收留方某某并为其提供财物、居住、饮食等便利,帮助其匿藏,躲避公安机关追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飒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六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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