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丁,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组**号**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梁某甲、蔡某某、王某丙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七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梁某甲、蔡某某、王某丙互相邀约商议非法出境到缅甸国,期间下载安装“**”APP软件并加入一个群名为“老铁!没毛病”的群,通过群内人员“智**”安排上述七人到境外的行程和事项。后七人于2020年8月19日分别从湖南邵阳、广西桂林乘坐高铁到昆明相遇并入住酒店。8月20日早上,七人乘坐由彭某某驾驶的车牌云******白色宝骏车从昆明出发到临沧前往境外。8月20日18时许,王某某等七人经过临沧市临翔区圈内乡临景桥头检查站时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王某某等七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七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梁某某、梁某甲、蔡某某、王某丙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七名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七名被告人尚未出境即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七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七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七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宏
检察官助理:黄显露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七名被告人现押于临沧市临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公安卷肆册、散卷壹册、光盘拾贰张、优盘壹个、证人名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柒份、量刑建议书拾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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