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赤峰市红山区**驾校校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21984********,蒙古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4月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驾校教练,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花园**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考试作弊设备,伙同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在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大西牛村鑫鑫驾校、赤峰市翁牛特旗玉龙驾校为刘某某等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学员提供作弊设备、传输考试答案,从中牟利。案发后,公安机关罚没王某某人民币2.3万元、朱某某人民币0.91万元、周某某人民币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考试作弊设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组织考试作弊,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共同组织考试作弊,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勇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