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号,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社**村**号**房,曾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4个月,2018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算);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32000********,白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县***镇**村民委员会**号,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房,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2000********,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村**号,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号楼**,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李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双子星酒吧发生口角进而打架,后被酒吧保安员劝离。离开酒吧后,王某某与段某某通过微信聊天约架,双方约定于2019年10月13日晚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红湾市场打架。后王某某通过“阿福”(具体情况不详,在逃)纠集其他五人;段某某则建立微信群(30人),请朋友帮忙。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阿福”等7人(一人持长棍、一人持铁铲);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与宝某某、宝某某、徐某某、李某、杨某某、李某乙、张某甲、袁某某建、李某丙(后6人系李某甲纠集)等15人先后到达固戍红湾市场。双方见面后发生群殴,段某某一方因未持工具不敌对方,相继逃离现场,后王某某一方分乘2部电动车离开。被告人李某甲被打后到附近一小店买了一把菜刀准备返回打架现场时被巡逻民警抓获。2019年10月14日14时许,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段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于当晚23时许在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海滨新村*区**巷*号***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
经鉴定,本案行为致李某甲、杨某某轻微伤,王某某所受损伤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案发过程监控录像截图、作案工具菜刀及纸壳包装、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2.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宝某某、李某丙、杨某某、李某乙、周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过程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被告人段某某、李某甲无视国法,聚众斗殴,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段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段某某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判处李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臻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 三被告人各被扣押一部手机;与缴获的作案工具菜刀均暂扣于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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