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乡**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8年12月2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412724196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路**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2月21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2月28日;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2月14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刑事拘留,延长拘留期限至2019年2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9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4月1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于2019年5月19日重新移送起诉。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20时许,周口市公安局城北分局民警在周口市川汇区**路路北段被告人王某某经营的成人用品无人售货店内查获销售极品伟哥、速勃延时王、黄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经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2018年5月份左右,开始经营销售极品伟哥、黄金伟哥、速勃延时王、蚁力神等性保健食品。2018年5月份左右,王某某陆续向位于周口市**路与**路交叉口向南550米处被告人董某某开的夫妻成人用品销售美国伟哥、黄金伟哥、万艾可等性保健食品。2018年9月份左右,王某某陆续向位于周口市**路与**路交叉口向南500米处被告人黄某某开的夫妻成人用品销售美国伟哥、黄金伟哥、虫草延时王等性保健食品。被告人黄某某、董某某在购买上述性保健食品后,用于再次销售。经河南三方元素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瑞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黄金伟哥、极品伟哥、速勃延时王、蚁力神、虫草延时王、美国伟哥、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保健品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任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以营利为目,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袁全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散页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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