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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两人诈骗案)_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9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路**号院**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县**乡**村**里**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7月期间,段某某(另案处理)从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电话卡、银行卡,招募员工,使用诈骗话术,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同盛大厦1603室以打电话的方式冒充百度金融办理贷款的名义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以收取“会员费”、“预付利息”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诈骗所得由各员工记录在册,用于计算发放提成。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段某某所招募的员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8年5月8日左右开始参与诈骗活动,工作至2018年7月2日左右,被告人王某乙于2018年4月5日左右开始参与诈骗活动,工作至2018年5月26日左右,两人负责冒充百度金融客服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经查,被告人王某甲参与诈骗期间,该组织的诈骗金额为827040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乙参与诈骗期间,该组织的诈骗金额为491518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被民警传唤归案。2018年7月2日,公安机关对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同盛大厦1603室进行搜查,并扣押了手机、银行卡、移动电话机、电话卡、诈骗话术、记账本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记账本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工资单、话术单等;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3.证人段某某、王某丙等4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丁等3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利用电信技术手段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王某甲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王某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段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玲

                                  2019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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