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93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庐江县**镇**号**室,现住址庐江县**镇**号**幢**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9日被庐江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街道**村民组。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安徽省寿县**乡**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区**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村民组,现住址庐江县**镇**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室,现住址庐江县**镇**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经商,住庐江县**镇**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庐江县**镇**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公司法人代表,住庐江县**镇**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乔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号,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区**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4年8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合肥市**区**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等10人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庐江县泥河镇2017年畅通工程长院路等2条道路施工公开招标,被告人周某甲与被告人王某某商议围标,王某某与被告人周某乙向安徽顺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开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永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安徽万年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七家公司借用公司资质,被告人安徽顺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安徽鼎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安徽开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乙、安徽永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某、安徽省安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甲、安徽中逸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乔某某、安徽万年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公司资质用于围标的情况下,仍然出借公司资质给王某某。王某某为上述公司制作商务标并确定投标报价,周某甲为上述公司提供保证金,被告人王某某、高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甲、乔某某、徐某某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投标报价参加投标,最终该工程由王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的安徽顺德公司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558.996742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高某某、李某乙、黄某某、李某甲、乔某某、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王某某该起犯罪事实系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248号起诉书所指控遗漏的同种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记录、招标材料等;2.证人焦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乔某某、李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高某某、黄某某 、李某甲、徐某某、乔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乔某某、李某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标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乔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王某某、高某某、黄某某、李某甲、徐某某、乔某某、李某乙均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与庐江检二部刑诉(2019)248号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并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其国
检察官助理:伍鹏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 各被告人均在住处候审,联系方式: 151********(王某某), 183********(周某甲), 138********(周某乙), 139********(王某某), 182********(高某某), 139********(李某乙), 181********(李某甲), 152********(黄某某), 133********(乔某某), 155********(徐某某)。
2. 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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