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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二人涉嫌盗窃罪一案)(公开版)_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1,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581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2018年6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凤翔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9月9日被凤翔县公安局依法逮捕,2020年1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2,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583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家住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村*组。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凤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2020年11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1预谋盗窃被害人巫某某等人存放在凤翔县柳林镇落城村落城河道处的石料,并联系被告人王某某2参与,二人先后两次到犯罪地踩点并由王某某1联系买家,后二人多次预谋实施盗窃行为但均因未联系到拉石料的车辆而未遂。直到2020年7月6日下午,王某某1联系好拉石料车辆后告知王某某2当晚行动,并叫上李某(另处)、王某刚(另处)二人同行。7月7日凌晨1时左右,四人组织辆装载机、翻斗自卸车来到凤翔县柳林镇落城村落城河道处装载三车石料后,被落城村村民发现并报警,四人离开现场,盗得的三车石料卖出后王某某1获利3000元。经凤翔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60方石料市场零售价格为5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候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巫某某陈述笔录;

4被盗石料价格鉴定意见;

5提取、辨认等笔录;

6二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媚

检察官助理:齐小悉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在原籍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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