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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二人职务侵占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100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无,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乡**村**组,现暂住青岛市即墨区**村,无业。2019年8月2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无,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9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乡**村**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街道**街**房,在青岛某某塑胶有限公司上班。2019年5月1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某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责公司材料出入库统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外协单位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员工张某甲,通过虚报冒领偷运的方式,侵占青岛某乙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聚丙烯PP3013原料、台化高光PS2041原料和PS2009原料共约400袋、共计重约10吨。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购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涉案价值共计89505.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情况说明、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及杜某某等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办案说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杜某某、薛某某、卯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建议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少玮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侦查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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