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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五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镇**街**号,住**园A10号楼1204室。2009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镇**街**号,住**街**。因涉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街**号,住**小区。1981年因犯轮奸罪被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64********,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街**号,住**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2********,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镇**巷**号,住**巷**号。因涉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范某某、董某某、王某某涉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且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人罚具结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范某某、董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榆社县公安局为有力彻查“以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的全部违法犯罪事实,于2019年11月26日在平遥县兴***、**街、**街等人流密集场所、街道粘贴数十份线索搜集通告,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该团伙违法犯罪线索。

2019年11月26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将榆社县公安局粘贴在**小区门口的1份,粘贴在**村委会对面墙体处的1份,粘贴在**街与**街交叉口东南角处的1份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以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榆社县公安局通告”撕毁。

2019年11月26日23时20分至50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驾车将榆社县公安局民警粘贴在**家园的6份、粘贴在**街**祥对面的3份,粘贴在**西街的3份,粘贴在**南街的2份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以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榆社县公安局通告”撕毁。

2019年11月28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行驶至平遥县**街与上**街交叉口处,将榆社县公安局粘贴在交叉口东北角处的1份,粘贴在**小区大门外的2份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以赵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线索的“榆社县公安局通告”撕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范某某、董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王某某、范某某、董某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董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和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安晓铮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董某某、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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