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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五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703号

被告人王某甲杰,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辛集市田家庄乡彭某某佐村勤俭胡同17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光,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杰、赵某某、林某乙光、修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源巿公安局源城分局根据公安部《关于打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犯罪团伙的通知》(公刑〔2018〕4027号)要求,积极开展打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犯罪活动。6月12日,河源巿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侦大队统一行动,一举将该犯罪团伙倒毁。

1、在源城区金某某美域小区3栋1404房抓获被告人林某甲、赵某某和修某某,并分别在被告人居住房间内查获作案工具电脑、多部POS机及大量他人银行卡。其中,在被告人林某甲单独居住房间内查获他人银行卡147张;在被告人赵某某单独居住房间内查获他人银行卡222张;在被告人修某某单独居住房间内查获他人银行卡22张。

2、在源城区站前路民润生活超市抓获被告人林某乙光,并在其超市二楼一房间内查获作案工具电脑、多部POS机及他人银行卡176张,查证属实由被告人林某乙光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8张。

3、在源城区站前路加油站附近一出租屋402房抓获被告人王某甲杰,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作案工具电脑、POS机多部及他人银行卡330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电脑、POS机、银行卡及物品清单;2.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他人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查询证明等;3.五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材料及现场照片、现场扣押照片、辨认笔录;5.微信截图、搜查记录视频光碟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杰、赵某某、林某乙光、修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其中,修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2张,林某乙光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8张,数量较大;林某甲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147张,赵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222张,王某甲杰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330张,数额巨大。其五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子安

2020年1月3日

附:

    1.五被告人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随案移送搜查记录视频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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