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8年8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06年6月6日犯抢劫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5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因10月2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5月23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郭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以牟利为目的,介绍并帮助被告人王某丙、王某乙、郭某共办理了4套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华某某(另案处理),每套赚取200元。
被告人王某丙于2019年12月份,注册烟台诺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烟台梓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两套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印章、银行账户、U盾等卖给王某甲,获利1000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2019年11月注册烟台永裕食品有限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印章、银行账户、U盾等卖给王某甲,获利500元。
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11月,注册烟台莫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开通了对公账户,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公司营业执照、公章、法人印章、银行账户、U盾等卖给王某甲,获利500元。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于2020年3月24日被电话传唤到案,被告人郭某于2020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现均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微信转账记录、企业信息查询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郭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郭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郭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乙、郭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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