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95********,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合肥市**职工宿舍,户籍地址: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回族,大专文化,安徽**公司员工,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新安江路**栋**室,户籍地址:安徽省定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某乙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时16分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客车载着王某乙沿本市蜀山区金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金寨路与南一环交口南侧机动车停止线附近时,追撞前方同一车道内等待红绿灯的皖A*****号、皖A*****号和皖A*****号三辆小型客车,致四车受损。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害怕受到处理,就对王某乙说你“坐到驾驶位,等会警察来了,你就说车子是你开的”,王某乙表示同意。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对王某甲、王某乙进行现场吹气测试,王某甲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后将两人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提取血样备检。后王某乙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和讯问时谎称是自己驾车肇事。
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97.6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三人无责任。
2019年10月24日,王某甲经电话通知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0月12日,王某乙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经民警批评教育后如实供述了冒充肇事驾驶员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血液提取材料、谅解书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朱某某、袁某某、解某某的陈述;4.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王某乙明知王某甲是醉酒驾驶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包庇罪追究王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为民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现场呼气测试单和现场照片共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