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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二部刑诉〔2019〕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肥城市**街道**村**号,现住**,农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肥城市**街道**村**号-1,现住**,农民。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8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肥城市高新区**村**室,现住**,农民。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7月10日被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9月3日至同年9月17日、自2019年11月16日至同年11月30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16至同年10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冒称是某村现任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使用伪造的“肥城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公章,虚构某村东河滩地挖鱼塘、卖沙需交纳村民补偿款的事实,2018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史某某签订鱼塘承包合同诈骗诈骗史某某现金27万元。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尹某某、吴某某,通过耿某某、于某某签订合同诈骗于某某现金40万元。

综上,王某某诈骗数额为67万元、尹某某诈骗数额40万元、吴某某诈骗数额为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肥城市某街道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章等四件;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等十一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蕾

高洁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尹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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