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及现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镇**村**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61995********,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邯郸市**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号。2019年9月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6日被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杜某某收购1张用杜某某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U盾及手机卡并寄往外地;4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以1000元价格,向杜某某收购一套包含用杜某某自己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及杜某某的身份证的“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身份证、U盾、手机卡)并寄往外地;4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500元的价格通过杜某某购买李某某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2、2019年4月26日至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每套3000元或3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孟某某处分五次共计收购了16套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及相关居民身份证组成的“银行卡四件套”,后加价对外销售,其中被王某某销售邮寄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市**润通国际*幢*号仓库的一套“银行卡四件套”被查获。
被告人孟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底至7月,被告人孟某某纠集张某某、胡某某分别在济南、淄博、潍坊**多家农商银行、村镇银行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中被告人孟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18张信用卡,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9张信用卡,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6张信用卡。
2019年4月26日至7月30日,被告人孟某某以每套3000元或3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分五次共计销售了16套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银行卡及相关居民身份证组成的“银行卡四件套”。
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被告人孟某某的授意下使用孟某某提供的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在山东济南、昌乐、章丘、淄博**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骗领9张信用卡。
被告人胡某某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8月,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告人孟某某的授意下使用孟某某提供的毛某某、孟某某、陈某某等人的居民身份证在山东济南、邹平、章丘**的农村商业银行骗领6张信用卡。
2019年8月30日、8月31日,被告人胡某某分别使用尚某某、常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在山东济南两处农村商业银行骗领2张信用卡。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张,购买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6张,买卖居民身份证17张;被告人孟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33张,出售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16张,买卖居民身份证16张;被告人张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9张;被告人胡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8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购买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数量巨大;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数量巨大;买卖居民身份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条,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使用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刚李翠萍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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