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1984********,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初识字,公司法人,住长丰县********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10月10日被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1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长丰县**开发区**社居委**家园**栋**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12月26日分别告知两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两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8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3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4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2020年5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辆在长丰县双墩镇北城世纪城康辉苑南门附近,因为会车和被害人钱某某发生纠纷,并相互辱骂,后钱某某被朋友带离至北城世纪城康辉苑小区。王某某驾车追撵钱某某至康辉苑地下车库未果,并电话邀约来被告人刘某某,两人驾车来到康辉苑西门,适逢钱某某酒后滞留在此地,双方再次发生厮打,期间,王某某电话邀约他人到场参与殴打钱某某,钱某某被打倒在地,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对其拳打脚踢,致钱某某左脚多处骨折。经长丰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钱某某的左足外侧楔骨、骰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长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李某某、耿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6.辨认笔录;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刘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一人两处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咏梅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补充材料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