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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某某20196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大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监外执行)。2020年9月7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日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08年6月14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7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齐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某某镇某某村。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某某乡某某村。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寻衅滋事罪

2020年5月2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齐某某等人在大城县某某歌厅唱歌,被害人刘某某在该歌厅醉酒后走错房间进入此房,与王某某、姜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齐某某等人持酒瓶对刘某某进行殴打,将其头部打破;后王某某、齐某某等人至该歌厅院内,在留各庄派出所民警出警到达现场阻拦的情况下,刘某某再次被王某某、齐某某等人殴打。凌晨2时许,双方在大城县医院再次碰面,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齐某某等人在县医院急诊门口再次对刘某某进行殴打。付某某拿出手机被张某甲发现,张某乙、张某甲、齐某某等人将付某某连推带拽打至太平间门口进行殴打。致刘某某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部损伤、背部皮肤擦伤、双小腿损伤。致付某某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左肘损伤,左肘皮擦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某头部损伤属轻微伤、耳后创伤属轻微伤、体表损伤属轻微伤、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赌博罪

被告人王某某与姜某某、陈某某(二人另案处理)预谋纠集他人聚众赌博以此牟利。2020年1月19日(阴历腊月二十五),该团伙组织人员在某某村东组织赌博,姜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在赌局上提供赌具并抽头、放利,姜某某召集高某某、窦某某参赌,每日现场赌资达15万余元,王某某抽头渔利。2020年1月31日(正月初七),王某某、姜某某在刘开通厂子组织人员赌博并在赌局上放利、抽头渔利。姜某某召集高某某参赌,当晚高某某输掉32万元。后王某某、姜某某等人组织人员至某某镇某某村谢某某厂内继续赌博。2020年3月11日,高某某与陈某某合伙推牌九输掉1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的供述;

2同案犯姜某某、张某丙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刘某某、付某某的陈述;

4证人缴某某、李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5大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监控视频、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小题大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王某某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孝显龙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齐某某、张某乙现羁押于大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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