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于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3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蛟河市(1991)联江村乌巢屯。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于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间,在位于吉林市经开区化纤社区铁东小区7号楼4单元203室其家中等地,通过“微信”聊天软件纠集参赌人员,利用“科乐麻将”手机棋牌软件组织网络麻将赌博,收取台费进行盈利,共非法获利30余万元,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和抓捕经过;
2.户籍信息;
3.手机截图;
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
5.手机检查笔录。
(二)证人谷某某、孙亮、于洪伟、钟金龙、马丽娟陈述
(三)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四)电子数据:微信交易明细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王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络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军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3.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