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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敲诈勒索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2013年因诈骗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村*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住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住虞城县*镇*村。因危险驾驶罪被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夏邑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 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苏某某、李某某、苏某甲、李某等人,驾驶车辆在河南省夏邑县周边至永城市、安徽省砀山县等地乡镇,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多次实施“碰瓷”犯罪。其中王某某负责假装发生事故、伪装伤者进行碰瓷,苏某甲负责驾驶车辆,寻找目标,李某某、苏某某、李某等人负责拦截被害人车辆,拉托、劝说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

1、2020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韩道口镇王堤口村北地,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杜某某600元人民币。

2、2020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太平镇郭李集北边路口附近,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某1000元人民币。

3、2020年7月1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夏邑县骆集乡南三四公里附近,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一被害人1200元人民币。

4、2020年7月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安徽省砀山县关帝镇黄店村北地,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杜某500元人民币。

5、2020年7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孔庄乡杨楼村南地,采取碰瓷方式,对被害人杜某某敲诈勒索,敲诈未遂后,李某持砖块,苏某甲、李某某持铁棍、木棍等凶器对杜某某进行威胁殴打,并砸坏杜某某的货车车窗玻璃和倒车镜,经法医鉴定,杜某某的伤情系轻微伤。

6、2020年6月26日上午6 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永城市陈集乡西大约两公里处,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侯400元人民币。

7、2020年6月22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永城市太丘乡和夏邑县北岭镇搭界的县道上,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赵1000元人民币。

8、2020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郭店乡刘王庄村附近,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王200元人民币。

9、2020年6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骆集乡陈桥医院北500米处,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某3000元人民币。

10、2020年6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仁和骨科医院门口北100米处路口,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某2000元人民币。

11、2020年5月20日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会亭镇崔楼村北边,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刘2000元人民币。

12、2020年5月15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永城市十八里乡街道上,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某2000元人民币。

13、2020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李某某、苏某甲等人,窜至永城市老城日月湖东边路南工地路口处,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某3000元人民币。

14、2020年5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苏某甲、李某某、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济阳镇李楼村与韩楼村中间学校北面大约50米处,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某3000元人民币。

15、202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李某某、苏某甲、李某等人,窜至夏邑县桑固乡刘白路西地,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袁某某200元人民币。

16、2020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苏某某、李某某等人窜至安徽省砀山县薛楼园区周庄村北地附近,采取碰瓷方式,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亮15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关某某、彭某某、侯某男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吴某某、杜某、杜某某、侯某、赵某某、王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苏某甲、李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苏某甲、李某多次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苏某甲、李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有前科,王某某系纠集者,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苏某甲、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案后能够退还赃款,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琰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苏某甲现押于夏邑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现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手机号码1832919****、被告人苏某某手机号码1569703****、苏某甲手机号码1561705****、被告人李某某手机号码1351569****、李某手机号码18726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作案工具比亚迪轿车一辆NN***D、赛克牌电动车一辆、木棍一根、铁棒一根现扣押于夏邑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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