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54岁,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64******,蒙古族,大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县人,****杂志社记者,住山西省侯马市**乡**村**区**巷**胡同14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47岁,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71******,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大宁县**镇**村人,锅炉安装工,住山西省临汾市**城**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33岁,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41985******,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洞县**镇**村人,无业,住本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将本案退回孝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孝义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5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来到孝义市金岩焦化厂,对该厂厂炉冒烟情况进行拍照。后该三人找到金岩焦化厂副总经理即被害人冯某某等人,被告人王某某亮明****杂志社记者的身份后,以曝光该厂污染问题为由,三被告人合伙向被害人冯某某索取20000元及4条软盒中华牌香烟。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该4条香烟价值人民币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扣押物品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情况说明、谅解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香烟照片、记者证图片;
3、价格认定结论书;
4、试听资料:光盘壹张;
5、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6、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
7、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属主犯。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景成栋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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