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生,民身份号码532627199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住****村委会**小组**号,因本案,经院批准,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王某某与2013年7月31日因抢劫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于2016年8月9日因盗窃罪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1998********,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镇**社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逮捕。

何某某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监视居住,期限从2018年9月20日起算。

被告人汪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72000********,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住**镇**社区**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3日释放,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6日被广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汪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零2个月,于2015年5月20日起在监狱服刑,于2019年11月15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至2020年10月22日止。

本案由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9日以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合并审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豪庭快捷酒店门口向何某甲借火机点烟,后何某甲与何某某发生争执。何某甲看见何某某等人摩托车上有刀后就跑进豪庭快捷酒店里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就拿着刀到豪庭快捷酒店与何某甲争吵,后被告人汪某某将何某甲抱着按倒在地,何某某、王某某用刀砍伤何某甲。经鉴定何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2020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他人的组织下从昆明偷越至缅甸,2020年9月7日,王某某伙同汪某甲(另案处理)、惠某某(另案处理)、史某某(另案处理)从缅甸途经中国临沧市南伞口岸偷越至中国,在南伞口岸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查询等;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偷越国境,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王某某、汪某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汪某某应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认定为累犯。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以故意伤害罪、偷越国边境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汪某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其在假释期间又犯罪,建议撤销假释,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孟琼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广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散卷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