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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8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200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村**组。2019年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宜章县人民币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9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锦屏县铜鼓镇**村**组。2017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思旺镇**村**组。2019年8月10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1月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村**组。2018年4月24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9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4月10日被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1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1日、4月1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窜至我市黄圃镇**路**小学操场入口处,盗取被害人谭某朗停放在该处的新蕾牌黑色女装电动车1辆(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2、同年9月22日晚上7时至9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黄圃镇**小学球场入口附近,盗取被害人黄某月停放在该处的白色台铃牌女装电动车1辆(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3、同年9月26日晚上7时至8时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窜至黄圃镇**小学篮球场入口附近,盗取被害人黎某坤停放在该处的粉红色本治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0元)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未缴回。

4、同年10月10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钟某某伙同陈某某窜至黄圃镇**路**围墙边停车场处,盗取被害人李某莹停放在该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320元),过程中,巡逻的公安人员发现后在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人赃并获。随后,公安人员在黄圃镇蓝天金地花园二期门口将逃至此处的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同年11月6日,公安人员在南头镇将被告人王某某、钟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结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王某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第4宗盗窃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妍妍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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