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金寨县****区****小区**栋**室(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金寨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乡****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詹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7日退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4日,林某某(另案处理)在广东省深圳市注册成立龙爱量子产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爱量子公司),以推销其自行研发的床垫、空气净化器、眼镜、水杯等“量子产品”为名,宣传投资成本可增值7倍至13倍,引诱参加者购买850元至85000元不等的“量子产品”注册会员进行“投资性消费”,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他人成为下线会员等方式组成层级获取收益,骗取财物,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截止2017年8月11日,该公司会员层级达97层,共有1963063个会员账号。
2017年5月,经徐某某(另案处理)推荐,被告人王某某注册账号“whh3633”购买龙爱量子公司的“量子产品”成为会员。同年6月,经王某某推荐,被告人詹某某注册账号“lgj3688”购买龙爱量子公司的“量子产品”成为会员。为谋取非法利益,王某某、詹某某通过面谈、网络等方式积极宣传龙爱量子公司的投资消费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杨某某、易某某、孙某某、闫某某等三十名以上的下线会员。经鉴定,王某某的会员账号“whh3633” 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3层,其下线网络涉及9层366个账号,总投资金额296.48万元。王某某通过该账号非法获利67095元。詹某某的会员账号“lgj3688” 在整个会员网络中处于第25层,其下线网络涉及5层131个账号,总投资金额118.83万元。詹某某通过该账号非法获利30870元。
2018年12月8日,詹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30870元。2019年3月11日,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归案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易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意见;
6.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詹某某积极参加龙爱量子公司传销组织,以推销“量子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詹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闵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相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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