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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汉族,高中文化,山东蓝星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丘区**村,现住济南市高新区万科金域小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920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皇甫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汉族,小学文化,济南淳和精品数码广场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水寨镇**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山大宿舍**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汉族,初中肄业,系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化纤厂路**号楼**单元**室。2015年2月1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冠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号。2015年8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南路****室。2009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12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期至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3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双泉镇**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街道白马山南路**室。2009年11月17日,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12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期至2013年3月2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皇甫某某、邵某某、邵某某、赵某、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2月,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齐鲁国际大厦D座的济南市舜井淳和精品数码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井淳和”)与济南都市丽人影楼(以下简称“都市丽人”)因扶梯安装施工问题发生纠纷。为排除都市丽人一方对安装电梯的阻拦,舜井淳和的控制人徐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王某某找社会闲散人员,以非法的方式解决纠纷。王某某找到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说明情况,又通过侯某(另案处理)介绍找到商某某(已判刑)。2012年12月29日晚,商某某纠集被告人邵某某、邵某某、赵某、陈某某等人聚集在舜井淳和商场,由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到现场给上述人员讲话鼓劲,舜井淳和的保安负责人被告人皇甫某某带领商某某、邵某某、邵某某、赵某、陈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钢管、木棍进入电梯安装现场,持械将都市丽人一方阻止施工的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许某等人打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许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辨认、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皇甫某某、邵某某、邵某某、赵某、陈某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赵某、陈某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海洋

2019年5月2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皇甫某某、赵某、邵某某、邵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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