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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_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18〕330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2********,汉族,小学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8月3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8月3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贺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街道**路**号。因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普定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号。因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普定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9********,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现住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8年7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30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8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经普定县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10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贺某乙、贺某甲、唐某某、吴某乙、吴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8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普定县穿洞街道西安路颐景园与非法营运车辆**贺某丙因揽客发生口角,贺某丙叫来非法营运方**石某某及被告人贺某甲,贺某丙便动手与王某某发生撕打。

同日10时许,王某某便邀约同村被告人唐某某、吴某乙等人前往西安路、兴东寻找贺某丙未果,后王某某、唐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十余人再次返回西安路颐景园,发现之前贺某丙叫来的石某某、贺某甲均在现场,王某某、唐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人遂动手殴打石某某、贺某甲、华某某等人。

石某某、贺某甲、华某某等人被打后,电话告知贺某丙。贺某丙将五六根钢管从家中带出,拿了一根钢管给贺某甲。贺某甲邀约了熊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非法营运方**纠结了十余人。非法营运方**、出租车**双方电话约至百花欢乐大世界路段打架,非法营运方**便立即赶往百花欢乐大世界。出租车方纠集王某某、唐某某、吴某乙、吴某甲等二三十人在布依人家餐馆,购买并分发木棒、佩戴白手套,从郎泊湾前往百花欢乐大世界。非法营运方贺某丙、贺某甲、贺某乙等十余人因在百花欢乐大世界等候两小时未见出租车方出现,便开车前往出租车公司。出租车方在前往百花欢乐大世界途中发现有一警车在百花欢乐大世界停放,故改变打架地点至干坝加油站,**运方**。双方到达干坝加油站后,贺某乙手持长刀,贺某甲手持钢管冲上前来,后面赶到的七八名非法营运方**下车。出租车方二十余人已在现场等候,吴某甲遂吼到:“先打提刀的。”双方人员王某某、唐某某、吴某甲、吴某乙、贺某甲、贺某乙等二三十人遂发生械斗,造成贺某乙轻伤一级、贺某甲轻伤二级、卢某某轻微伤的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通话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普)公(司)鉴(法临)字[2018]174号、177号、184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贺某乙、贺某甲、唐某某、吴某乙、吴某甲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龚开荣

2018年12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唐某某、吴某甲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贺某乙、贺某甲、吴某乙取保候审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共计937页。散卷一册,8页。

3.量刑建议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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