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街**路**花园**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6199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住山东省昌邑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0月23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2020年4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张某甲(另案处理)组织、指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同张某某、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购买的微信号,虚构“富二代”身份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构的失恋男子视频等信息,通过微信聊天骗取女性微信好友信任后,以转账后十倍返现的手段骗取对方的钱财。经查,被告人王某甲从2019年9月11日参与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35万余元;被告人王某乙从2019年9月24日参与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2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许某某、张某甲、王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乙、郝某某、冯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非法占有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祥
检察官助理:刘杨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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