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8********,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镇**街**组**街**号,现住楚雄市开发区**幢**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2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89********,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镇**村委会**屯**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2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栋**镇**村委会**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9月25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楚雄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向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向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安排蔡某某,蔡某某又带着向某某到楚雄州姚安县找丁某某索要债务。次日,被告人蔡某某、向某某在姚安县找到丁某某并将丁某某带到楚雄市崇威投资公司、楚雄市彝人古镇“愚溪客栈”3006号房间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蔡某某和向某某推搡、殴打了丁某某,王某某将丁某某的一部“苹果”手机砸到地上。2015年3月26日凌晨5时左右,丁某某被楚雄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向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江荣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楚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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