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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公刑诉〔2019〕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4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城**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221978******,汉族,中专文化,系山东省**市**镇**村村民,住该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市**镇**村村民,住该村**号。2014年6月12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壹仟元。2018年5月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因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831989******,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肥城市**镇**村人,住该村**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9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绑架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因故与丁某某(王某某之妻)产生经济纠纷,遂联系并委托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追偿债务,并支付五万元现金作为日常支出费用。2018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在逃),在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现代逸城的地下车库内,采取强拉硬拽、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王某某(男,27岁,王某某之子)劫持至车牌号为鲁******的沃尔沃轿车内,并将其带至泰安市。

公安机关接警后,于2018年12月9日20时许,在位于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北边的无名道路处,将被害人王某某解救,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张某某。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2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朱某某、张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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