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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非法拘禁)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231989********,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7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221962********,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5月1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于同年7月9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7月20日至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害人王某乙与20岁的高爽相识,王某乙谎称自己38岁已经离婚,博得高爽好感后二人发展为婚外男女情人关系,但高爽的家人知道后对二人关系不支持。2020年5月15日高爽在姐姐高某乙、姐夫被告人王某甲陪同下到丹东市第三医院诊治抑郁病症,次日12时47分被害人王某乙通过微信联系高爽恰好被王某甲、高某乙夫妻发现,被告人王某甲便以高爽名义与王某乙联系让其来岫岩家中,王某乙信以为真于当日14时许从庄河市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杨家堡镇夹道沟村翻车岭组高爽的家中。当时高爽父亲被告人高某甲和母亲李某某在家中,王某乙便与高某甲谈起他和高爽之间的事情。约15时许,王某甲、高某乙从丹东市返回高某甲家,见到王某乙在场,因为与高爽交往之事王某甲很生气便动手打了王某乙耳光,王某乙欲反抗,高某甲见状也上前和王某甲一起殴打王某乙,后李某某进屋将高某甲、王某甲拉开。此后,因为王某乙骂高爽、欠高爽钱、摔坏高爽手机、欺骗高爽与其交往等事情,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再次对王某乙实施恐吓、殴打,王某乙害怕不敢离开高某甲家。高某甲提出让王某乙与高爽断绝关系、赔偿损失等,让其保证,王某乙无奈下给高某甲写下二万元的欠条,高某甲嫌少,王某甲在旁拿菜刀恐吓,王某乙无奈又给高某甲写下二万元欠条。之后,高某甲提出再让王某乙写下十万元的欠条,如果将来王某乙与高爽断绝关系就不向王某乙要钱,王某乙不愿意写这张欠条,王某甲见状用饭碗敲打王某乙头部,王某乙害怕无奈下写下十万元的欠条,三张欠条数额共计140000元人民币。直至当日19时许,高某甲、王某甲、高某乙开车将王某乙送到岫岩满族自治县新甸镇,让其自行乘坐出租车回庄河市。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张欠条也被查获收缴。2020年6月23日被害人王某乙出具谅解书,谅解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书证:王某乙出具的欠条三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照片、王某乙伤情和衣物照片、高爽病历材料、王某乙婚姻情况查询、王某乙出具的谅解书、案件来源与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表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殴打、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王某乙对案件发生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可以酌情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淼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被害人王某乙谅解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被告人王某甲、高某甲取保候审手续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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