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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910124711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三河市***镇***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改装并使用套牌的GL8商务车从他人处低价购进汽油,以固定或流动方式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多次非法销售汽油,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64557元左右。2020年5月27日18时左右,民警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东侧***大桥桥下将正在非法销售汽油的王某乙抓获,王某甲于当日19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扣押的改装加油车辆、手机、手机信息照片截图、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收款及交易记录截图、三河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对三河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复函、三河市商务局出具证明、证人莘月等十二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信息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岩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补充材料壹册,光盘捌张。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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