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3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马湾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沈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30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佛坪县**镇**村**号;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略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上列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啊政”、陈某甲、沈某丙、“老侯”、“老黄”(均在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中国境内预谋、纠集和召集人手,收购或收集用于收款转移资金的银行卡并具体着手准备,后又纠集于中缅边境缅甸一侧并组建了一个专门针对中国境内人员的人数众多、组织架构清晰(主要分老板、财务、管理员组长、业务员、提供转移赃款银行卡的人员)、分工明确、管理严格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事先召集提供转移赃款银行卡的人员在中国内地办理银行卡并带到缅甸用于诈骗转账,犯罪集团的业务员以可以提供网络贷款为诱惑,利用事先开发设计好的“**普惠”(后改名为“**财富”)APP等贷款APP诈骗软件,由业务员通过微信或QQ与被害人聊申请贷款事宜,以交纳申请贷款金额的5%或598元人民币、1488元人民币作为手续费,收取手续费后再通过软件后台恶意修改被害人提交的收款银行卡号等数据谎称系统异常,进而要求被害人交纳申请金额10%至30%的解冻费(保证金),之后再以需要银行流水、申请成功后会返还相关金额等理由要求被害人继续转账,直至被害人发现被骗不再转账汇款为止。
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沈某甲、魏某某、沈某乙、郭某某、李某甲、韩某某受该团伙成员纠集,先后从中国云南等地前往中缅边境加入该电信诈骗集团参与诈骗犯罪,上述犯罪嫌疑人均通过犯罪集团指定人员向其提供的作案手机通过微信和QQ等网络通讯工具,按照事先准备好的“话术”模板与分配指定的可联系被害人聊申请贷款事宜,让被害人在“**财富”等APP软件注册填写个人资料及收款银行卡号数据,然后再以需收取各种理由的手续费、解冻费或汇款做流水可返还等形式,引诱受害人向犯罪集团指定的银行卡汇入资金实施诈骗获利,诈骗实施成功后,上述被告人可以获得事先约定的两种方式之一的报酬,一种方式为8000元人民币底薪再加上骗取金额10%至15%提成,另一方式是按每月1万元左右人民币结算报酬。
其中,加入该电信诈骗集团后,被告人沈某乙在该集团中主要从事以贷款客服名义与被诈骗受害人网络聊天、添加微信好友及从事给实施诈骗工作人员做饭、送饭、搞卫生等工作,参与作案共非法获利1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甲在该集团中主要从事以贷款客服名义与被诈骗受害人网络聊天申请贷款为由,按照预设的“话术”模版和套路引诱受害人向集团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转入被诈资金的诈骗“业务员”角色 ,参与作案共非法获利4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王某某在该集团中主要从事以贷款客服名义与被诈骗受害人网络聊天申请贷款为由,按照预设的“话术”模版和套路引诱受害人向集团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转入被诈资金的“业务员”以及管理“业务员”的“组长”角色、参与作案共非法获利3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魏某某在该集团中主要从事以贷款客服名义与被诈骗受害人网络聊天申请贷款为由,按照预设的“话术”模版和套路引诱受害人向集团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转入被诈资金的诈骗“业务员”角色,同时还从事分目标事主号码给“业务员”、修改贷款软件后台数据、登录诈骗微信等工作,参与作案共非法获利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沈某甲在该集团中主要从事以贷款客服名义与被诈骗受害人网络聊天申请贷款为由,按照预设的“话术”模版和套路引诱受害人向集团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转入被诈资金的“业务员”以及管理“业务员”的“组长”角色,同时还参与修改贷款软件后台数据等工作,参与作案共非法获利2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郭某某在该集团中主要从事以贷款客服名义与被诈骗受害人网络聊天申请贷款为由,按照预设的“话术”模版和套路引诱受害人向集团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转入被诈资金的诈骗“业务员”角色,参与作案共非法获利45000元人民币;被告人韩某某在该集团中主要从事以贷款客服名义与被诈骗受害人网络聊天申请贷款为由,按照预设的“话术”模版和套路引诱受害人向集团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转入被诈资金的诈骗“业务员”角色,参与作案共非法获利65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底,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召集被告人江某某、马某甲、钟某某、苏某某、李某乙在中国陕西省西安市等地的各个银行开户办理银行卡用于诈骗转账时使用,陈某甲并带领江某某等五人共同前往缅甸电信网络诈骗窝点,承诺以提供每张银行卡可获得500至1000元不等的费用作为好处费,在诈骗期间需要江某某、马某甲、钟某某、苏某某、李某乙等人刷脸认证银行卡转账。被告人江某某提供13张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其中8张卡能用,非法获利4300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某甲提供17张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其中11张卡能用,非法获利9150元人民币;被告人钟某某提供10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非法获利8000元人民币;被告人苏某某提供12张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其中6张卡能用,非法获利1万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乙提供8张银行卡从事犯罪活动,非法获利6400元人民币。
另查明:
1、2019年12月7日-11日,被害人高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综合楼后面一出租屋被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5800元。
2、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张某乙在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室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0000元。
3、2019年12月8日,被害人腾某某在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建筑工地住房内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4000元。
4、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徐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5000元。
5、2019年12月10日,被害人刘某甲在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街道办事处**村**路**号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90270元。
6、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潘某某在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街道办事处**百香果门店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24000元。
7、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陈某乙在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华士镇**路**号**室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20187元。
8、2019年12月6日,被害人谷某某在青海省德令哈市二炮建材市场**楼**单元**室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26908元。
9、2019年12月17日,被害人吴某甲在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35000元。
10、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秦某某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小区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28800元。
11、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谢某某在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廉租房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44592元。
12、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吴某乙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大道**家具城处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25000元。
13、2019年11月17日10时许,被害人杨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制品厂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3598元。
14、2019年11月30日18时许,被害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社区**村**号**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91480元。
15、2019年12月4日,被害人宁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花园**栋**单元606房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7500元。
16、2019年11月29日,被害人张某甲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宝路**楼**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4004元。
17、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害人石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小区**栋**房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6598元。
18、2020年1月5日13时许,被害人谭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庄园**栋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698元。
19、2020年1月9日9时30分许,被害人马某乙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区**号被被告人江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9698元。
20、2019年12月29日9时53分许,被害人文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6690元。
21、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害人陈某丙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广场小区**幢**梯**房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80988元。
22、2019年12月12日10时许,被害人土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博罗龙溪街道**厂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0800元。
23、2019年11月30日-12月1日,被害人邝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美的**区**座**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31488元。
24、2019年12月7日12时许,被害人田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有限公司宿舍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1979元。
25、2019年11月18日,被害人吴某丙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村**厂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5598元。
26、2019年11月30日中午,被害人熊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村**街**巷**号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8500元。
27、2019年12月3日10时58分许,被害人邓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中路**号**房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8000元。
28、2019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赖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村**号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4600元。
29、2019年11月22日至24日,被害人欧某某在广东省连州市连州镇**路**村**号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41488元。
30、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刘某乙在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员工宿舍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7488元。
31、2019年12月4日-12月5日,被害人张某丁在山西省长治县韓店镇寺庄村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26488元。
32、2019年12月5日,被害人李某丙在淅江省慈市古塘街道**社区**路**号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7488元
33、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申某某在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小区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12598元。
34、2019年12月5日-12月7日,被害人邢某某在黑龙江省鹤北林业地区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60638元。
35、2019年11月30日-12月3日,被害人卢某某在淅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镇被王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骗取人民币31万元。
上述35名被害人被被告人王某某、江某某等人以上述犯罪方法共骗取合计1207964元人民币,其中汇入被告人江某某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合计136375元,汇入被告人钟某某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合计22896元,汇入被告人马某甲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合计15000元,汇入被告人苏某某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合计38488元,汇入被告人李某乙银行账户内的款项合计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手机1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案件目录、情况说明、诈骗统计表、报案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2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安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7、辨认笔录;8.电子证据、视听资料:手机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本院认为,本案12名被告人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羡
检察官助理:陈坚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王某某等十一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被取保候审,李某乙联系电话:1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量刑建议书30份。
4.随案移送手机12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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