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589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丁,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戊,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己,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5月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庚,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1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巷**号。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20年6月20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0日、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在被告人陈某庚协助下,以陈某庚的名义先后租赁了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栋**梯**号房、揭阳市榕城区**街道办事处**幢**梯**号房用于开设赌场。王某甲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合伙开始运营“**”微信赌博群,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陈某丁、林某某、陈某戊、陈某己在微信赌博群负责发红包、记录、结算、赔付等工作。“**”微信赌博是一种“**”的赌博方式,赔率是1赔1至5倍不等。2020年5月7日4时许,公安机关查处上述二处窝点,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丁、林某某、陈某戊、陈某己,现场查获手机30部、银行卡4张、密码器5个、手机卡1张及相关单据116张; 2019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刘某辛(现在逃)的劝说下,在明知王某甲叫其帮忙提供开通银行卡是为了用于开设赌场收取赌资的情况下,仍以其名义开通了一张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及一个银行U盾给王某甲使用,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经揭阳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王某甲等人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7日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共3761086.00元。2020年6月12日,陈某庚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20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30部、银行卡4张、密码器5个、手机卡1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检查证、账户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吴某甲、黄某某、陈某壬、吴某乙、陈某葵、王某乙、陈某壹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阳市华信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6.检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克彬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陈某戊、林某某、陈某己、陈某庚、刘某某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告知书各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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