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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叁人非法买卖邮寄枪支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48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1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21987********,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小**号,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被告人叶某某、钟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左右,被告人王某某认识了在网上从事气枪及气枪配件买卖的香港人“港佬”(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在“港佬”的指使下,多次到深圳市福田口岸、皇岗口岸、惠州市十里银滩等地,从“港老”安排的人员处接到气枪或者气枪配件,将气枪或者气配件进行伪装后通过德邦快递邮寄给全国各地非法购买气枪或气枪配件的违法人员。2019年5月7日22时许,民警根据线索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号**房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身上及住处查获手机四部,在其车上查获手机四部、未使用过的快递单若干、气枪配件两小包,在其租用的横岗街道**巷**号背后仓库查获大量气枪配件及伪装物。经鉴定,由缴获的气枪配件组装成的四支枪型物品中,其中一支枪型物品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境外气枪。

民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邮寄的快递单等相关线索,查明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8、9月左右,被告人钟某某向“阿杰”(另案处理)购买一支太极式气枪。同年9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气枪配件藏匿于油烟机夹层,以“李某甲”的名义通过德邦快递松岗中学营业部寄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栋给钟某某。钟某某收到快递后,将气枪配件组装成整枪收藏。2019年5月23日,民警根据线索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大街**店进行调查,钟某某主动向民警交代了非法买卖枪支的情况,交出其购买的太极式气枪1支,还交出了从其他人处购买的左轮手枪式气枪1支、铅弹613枚、枪的组装套件1条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2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缴获的铅弹为气枪铅弹。

2018年12月左右,龙某某(另案处理)向某甲名为“绿叶917”的人员购买一支气枪的配件以及制作铅弹的模具,约定分两次快递发货。同年12月19日和2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气枪配件包装好后,分两次到德邦快递松岗中学营业部以“易某某”的名义寄到广州市白云区**街**村**号给龙某某。龙某某收到快递后,将这些气枪配件组成一支完整的气枪用于把玩。2019年5月8日,民警在龙某某处缴获气枪1支及配件若干。经鉴定,缴获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2019年1月左右,张某某(另案处理)向某甲昵称为“老林商贸”的人员购买一支仿1911气动手枪。同年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气枪及配件伪装后,以“易某某”的名义通过德邦快递大龙山物流园营业部寄到河南省郑州市经济开发区**街与**路交叉口的**超市给张某某。张某某收到气枪后,将气枪暂存于其同事李某乙朋的宿舍里。2019年5月30日,民警在李某乙朋处查获张某某购买的气动手枪1支及气罐2个。经鉴定,缴获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2019年2月左右,姚某某(另案处理)向某甲号为“ouou3151”人员购买一支高压气枪,对方分两个快递给姚某某寄来气枪配件。其中一个快递是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3月19日以“易某某”的名义通过德邦快递大龙山物流园营业部寄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区给姚某某的。姚某某收到快递后,将气枪配件连同其另外买来的枪托,组装成完整气枪后用于在河边打漂浮物。2019年6月6日,民警在姚某某车辆后备箱缴获高压气枪1支、高压气瓶1个、铅弹3枚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缴获铅弹为气枪铅弹。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叶某某向“港老”购买两根气枪枪管和一个消音器。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配件包装好,以“李某甲”的名义通过德邦快递松岗中学营业部寄到清远市**镇街道**号给叶某某。2019年5月8日,民警到叶某某住处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号检查时缴获叶某某自行购买配件组装的气枪2支、枪管2根,铅弹210枚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2支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缴获铅弹为气枪铅弹。

2018年7月左右,文某某(另案处理)向QQ名为“牛牛”的人购买枪管。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上述配件包装后,以“易某某”名义通过德邦快递松岗中学营业部寄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给文某某。2019年5月7日,民警在文某某处查获气枪1支、制作铅弹模具1套、铅弹20枚。经鉴定,缴获的气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缴获的铅弹为气枪铅弹。

2018年7月左右,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群向多人购买气枪配件用于组装气枪。2018年7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将气枪配件包装好后,以“易某某”的名义通过德邦快递松岗中学营业部寄到河南省许昌市**区**街道交会处**园给杨某某。2019年9月8日,民警在杨某某处缴获气枪2支。经鉴定,缴获2支气枪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气枪。 

2018年12月下旬,马某某向外号“龙哥”的人购买一支SK19型气枪,“龙哥”在2019年1月至2月期间分五个快递给马某某寄来气枪配件,其中一个快递是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17日以“易某某”名义通过德邦快递大龙山物流园营业部寄出。2019年9月3日,民警在马某某处查获气枪1支、铅弹2970枚、气枪配件若干等物品。经鉴定,缴获的气枪因机件缺失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缴获的铅弹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气枪、气枪配件、气枪铅弹、手机等物品(照片);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快递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余某某、龙某某、罗某某、文某某、文某甲、姚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杨某某、马某某、粟某某、叶某乙、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枪支、铅弹、枪支零部件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从涉案手机中提取的微信、微信聊天资料等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参与买卖、邮寄枪支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邮寄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购买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钟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凝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叶某某、钟某某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5.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对杨某某讯问笔录、搜查扣押文书、鉴定意见等材料共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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