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8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1********,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谷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谷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18日至6月1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经商量决定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开设赌场。同年1月7 日晚至1月10日上午、1月11日至13日,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先后在本县**镇**社区*组王某某家中、本县**栋*楼张某某租凭的房屋内开设赌场,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王某某、李某某负责邀约参赌人员、轮流发牌和“抽水”,周某某负责财务和为玩家兑换筹码,张某某负责为赌场“撑台子”。玩家每次每人发五手牌,每发一手牌玩家最少下注10 元、上不封顶,李某某、王某某根据每把牌输赢的大小抽取10元至100元不等的筹码从中渔利,每晚抽头渔利5千元至1万余元不等。同年1 月13 日晚10 时许,谷城县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 栋* 楼张某某租凭的房屋内将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及参赌人员查获,现场收缴扑克牌、筹码及记账本一本。根据现场收缴的记账本记账情况显示,该赌场从1月11日晚10时许至1月12日下午6点半共抽头渔利3.5万元,12日下午6点半以后抽头渔利情况尚未记载。
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分别于同年3月24日、3月30日到谷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筹码及记账本;2.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喻某、沈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 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志岚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890*******,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方式1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扑克牌、筹码及记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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