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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镇xx村委xx号。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6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镇xx村委xx号。

被告人王某丙,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镇xx村xx号。

被告人王某丁,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57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民权县xx镇xx村xx号。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许,在民权县xx镇xx村委刘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以刘某某摸王某乙媳妇贺某某屁股为由,威胁刘某某如果不给钱就去乡政府和派出所告刘某某,让刘某某工作干不成,向刘某某索要八万元钱。因刘某某报案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贺某某、翟某某、赵某某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破案报告、谅解书、刘某某出具的证明、行政处罚手续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敲诈勒索犯罪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花梅

检察员:田东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王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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