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4199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花园**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金山开发区**快递职员,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花园**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楼**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11972********,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现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楼**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中旗),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遗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栗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产下一子,由于孩子患有脑积水,治疗难度大且费用高,无奈之下,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赵某甲、公公赵某乙、婆婆栗某某商量一致同意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2020年7月1日晚21时许,由被告人栗某某、赵某乙将刚出生一天的婴儿从内蒙古人民医院抱出后遗弃在本市赛罕区锦绣福源A区南门马路南侧绿化带附近。7月1日晚21时40分许, 该婴儿被路人发现后报警,随即被送回内蒙古人民医院,被赵某甲接回家中喂养,直至7月22日死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立破案工作说明、照片、病情证明书、处警记录、常住人口信息、在职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伙同赵某乙、栗某某,对于年幼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家庭成员,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丽娜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栗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三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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