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开检公刑诉〔2020〕147号 

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王某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81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分别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7时许,在本辖区**街东风**工地上,被告人王某丁王某丙因工作纠纷与余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二人将余某某按在钢筋网上殴打,被告人王某甲用自己戴的安全帽将余某某的鼻子打伤,致使其鼻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及免冠照,现场指认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说明,刑事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 肖某某、秦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4.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讯问视频;7.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宪

检察官助理  张慧琦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583637****;被告人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号,联系方式16637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证人名单》1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