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公刑诉〔2019〕2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59********,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县**街村**号,住址**。2018年12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6月12日被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曾用名王**,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县**街村**号,住**区**号楼****。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6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之子)、郑**(已死亡)在**县**街东首其住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县**镇群众公开宣传高息存款、承诺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核鉴定: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金金额24856690元,退还公众存款额1392800元,截止到2016年1月,未归还存款22523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接受证据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罗**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平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县**街村**号,联系电话:1586576****;王某乙现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59662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六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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